术后12天死亡 法院调解亲属获赔

发布时间:2019-08-11 09:47:15


  核心内容:患者在医院动完手术后的第12天就在医院去世了,这种情况下能否说明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呢?患者家属又是否有充分理由能起诉医院索要赔偿呢?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件回放】

  邱某父亲因右腿静脉扩张和左腹肿块去医院检查,医院建议手术,让邱某没有想到的是手术后12天,父亲就在医院过世了,邱某认为是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才致使父亲死亡的,。2012年6月26日,,经过法官调解,医院补偿邱某和母亲45000元,并减免了邱某父亲在医院的部分医疗费用。

  2011年9月4日,因父亲邱某贤右下肢血管迂曲、左腹股沟肿块,邱某带父亲到被告医院就诊,入院后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下肢慢性静脉功能不全,左腹股沟斜疝,糖尿病(I型)”,建议手术。9月8日上午,邱某在手术通知书上签字,医院为邱某贤进行了“右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术及左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术后邱某贤即感头部不适,右下肢明显肿胀、发凉,术后第三天大便失禁一次,但主治医生告诉邱某这是手术后的正常反应。9月20日早晨6点钟,邱某贤去卫生间后突然出现上腹部不适,大汗淋漓,呼吸、心跳加快,血压下降,8时30分普外科医生到达病房进行抢救,9时02分邱某贤出现昏迷,全身湿冷,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转ICU抢救无效,11时10分,ICU转告邱某父亲死亡。

  邱某和母亲认为,医院在诊治父亲过程中存在违反手术适应症,术后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特别是在父亲突然出现上腹部不适,大汗淋漓,血压下降等症状时,值班医生没有及时报告上级医生,没有及时组织院内外专家会诊,没有进行胸腹部CT、彩超、超声、心电图等项检查,以明确病因,造成父亲死亡的后果发生。并且在其死亡后未告知家属进行尸检以明确死亡原因,使父亲死的不明不白,给家属造成精神痛苦无法用语言形容。,请求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9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2012年5月5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结论为“患者死亡系肺栓塞所致,肺栓塞属于手术后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鉴定书同时指出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即对糖尿病患者术中、术后应监测血糖变化和医方有义务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法官随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医疗鉴定书的内容依法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医院对原告一次性补偿45000元,并减免邱某贤住院期间所欠的3万余元医疗费用。

  【相关法律法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必须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否则,不能作为证据。“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包括致人轻伤。重伤、死亡,但不是由于伤害案致死亡的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