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0 01:32:15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交警总队获悉,,制定了《广东省200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标准将从5月30日起生效。据悉,这是广东省交警总队首次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向社会公布,将有效增加全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透明度。 目前,。该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按照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年人平均生活费,家属处理善后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国内同行业平均收入。 从新旧标准的对比看,除“年人平均生活费”、“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等项目赔偿金额提高外,基本上保持不变。广东省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表示,新标准对平均收入和生活费项目的调整,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去年来广东省经济有所发展,居民收入增加,生活标准也随之增长。据了解,从2001年5月31日零时至2002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仍按省公安厅2001年损害赔偿标准执行。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项目2002年度 2001年度 年人平均生活费8099.63元 8061.91元 住宿费 深圳、珠海、汕头(每人每天) 130元 130元 一般地区(每人每天) 90元 90元 伙食补助费 深圳、珠海、汕头(每人每天) 50元 50元 一般地区(每人每天) 30元 30元 丧葬费 4000元/具 4000元/具 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 6068.65元 6065.51元 居民生活困难补助 200元/月 200元/月 国内同行业平均收入 (按16个行业不同标准计算) 执行时间2002年5月30日起 2001年5月31日-2002年5月29日 《信息时报》200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