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0-11-08 12:07:15


关于传发2009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8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990.4元。
二、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9524元。
三、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202.5元。
四、2008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84.1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363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