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9 14:14:15


沪高法〔2006〕114号 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职工平均工资 26,82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4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34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77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7,265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372,900 60—74岁 18,645╳年限 75周岁以上 93,225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59岁以下 166,840 60—74岁 8,342╳年限 75周岁以上 41,710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3,773╳年限 农村居民 7,265╳年限 丧葬费 13,411.50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18,645╳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 8,342╳年限╳伤残等级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营养费 20~40╳天

三、。,,,再予以调整。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