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山东省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9 2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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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项目: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其中造成残疾的还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残疾赔偿金
2、残疾辅助器具费
3、被扶养人生活费
4、康复费
5、护理费
6、后续治疗费

另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8、丧葬费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死亡补偿费

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
另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应当一次性给付。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丧葬费:。(8015.50元)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附:山东省2004年度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37.80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07.43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673.75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389.27元

伤 残 赔 偿 金 伤残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非农人口 188756.0 169,880.4 151,004.8 132,129.2 113,253.6 94378.0 75,502.4 56,626.8 37,751.2 18,875.6
农业人口 70,148.6 63,133.74 56,118.88 49,104.02 42,089.16 35,074.3 28,059.44 21,044.58 14,029.72 7,014.86

被抚养人生活费 年限 1---3年 4---6 7---9 10---12 13---15 16---18 19---20
非农业人口 6673.75 26,695.0 46,716.25 66,737.5 86,758.75 106,780.0 126,801.25
13,347.5 33,368.75 53,390.0 73,411.25 93,432.5 113,453.75 133,475.0
20,021.25 40,042.5 60,063.75 80,085.0 100,106.25 120,127.5
农业人口 2,389.27 9,557.08 16,724.89 23,892.7 31,060.51 38,228.32 45,396.13
4,778.54 11,946.35 19,114.16 26,281.97 33,449.78 40,617.59 47,785.4
7,167.81 14,335.62 21,503.43 28,671.24 35,839.05 43,006.86

5、2003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031.00元/2=8,015.50元
   其中国有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
农、林、牧、渔业:10,785.00元。 898.75 元/月 元/日
采矿业: 22,818.00元。 1901.5 元/月 元/日
制造业: 12,359.00元。 1029.92元/月 元/日
建筑业: 12,804.00元。 1067元/月 元/日
批发和零售业: 9,713.00元。 809.42元/月 元/日
住宿和餐饮业: 11,021.00元。 918.42元/月 元/日
金融业: 24,874.00元。 2072.83元/月 元/日
房地产业: 15,360.00元。 1280元/月 元/日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4,640.00元。 1220元/月 元/日
教育: 15,234.00元。 1269.5元/月 元/日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8,926.00元。 1577.17 元/月 元/日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107.00元。 1592.25 元/月 元/日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8,695.00元。 2391.25元/月 元/日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 19,811.00元。 1650.92 元/月 元/日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080.00元。 1090元/月 元/日
居民服务和 其他服务业: 15,117.00元。 1259.75 元/月 元/日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8,076.00元。 1506.33元/月 元/日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644.00元。 1553.67元/月 元/日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5,431.00元。 1285.92元/月 元/日
贾长杰律师编辑200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