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农业户口但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受害人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15 14:56:15


关于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农业户口但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受害人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意见

(经呼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第四次审委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为平衡虽然是农业户口但经常居住在城镇受害人的赔偿标准的酌情裁量权,提出下列指导意见:
  一、原则上以户籍登记为标准赔偿,即城市户口按城市标准,农村户口按农村标准。
  二、虽然为农村户口,但举家迁居城镇,且退回了农村承包地或城中村的村民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判断退回承包地和城中村村民承包地被全部征收以原村委会的证明为准;。
  三、虽然为农村户口,且有承包地,但长期在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生活消费相当于城市居民的,按农村标准赔偿后,再按下列标准补充赔偿:
  1、持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补充赔偿农村与城市标准差额的60%;
判断持续在城市务工、生活满一年以上,,;,以用工单位的合同和经常居住地居委会的证明为准。判断学习满一年以上,以学校的学籍及证明为准。
  2、在城镇持续季节性务工累计满一年以上的,比照前一条补充赔偿。不满一年的酌情减少补充赔偿。
  判断在城镇持续季节性务工,。
  四、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只限处理案件中具体掌握,不在判决书中引用。本意见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