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编号JTJ001—97)(作废)

发布时间:2019-08-30 12:18:15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编号JTJ001—97)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编号JTJ001—97)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1998年1月1月


1 总则
1.0.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
  新建公路,必须按本标准执行
  改建公路,当利用现有公路的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时,对本标准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作合理变动;对于改线路段,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2 公路分级
  公路根据使用任务、功能和适用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0~55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45000~80000辆 ;
  八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60000~100000辆。
  其它公路为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地方公路,分四个等级。
  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的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000~30000辆。
  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3000~7500辆。
  ***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000~4000辆。
  四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双车道1500车以下;单车道200辆以下。
1.0.3 公路等级的选用
  公路等级应根据公路网的规划,从全局出发,按照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
  一条公路,可根据交通量等情况分段采用不同的车道数或不同的公路等级。
  各级公路远景设计年限: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为20年;二级公路为15年;***公路为10年;四级公路一般为10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对于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已有公路,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按照公路网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提高通行能力及使用质量,以达到相关等级公路标准的规定。
  采用分期修建和公路,必须进行总体设计,使前其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1.0.4 环境保护
  公路建设必须重视环境保护。修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以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公路时,应做出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设计。
2 一般规定
2.0.1 设计车辆
  公路设计所采用的各种设计车辆外廓尺寸,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 设计车辆外廓尺寸(单位:m)
车辆类型 总长 总宽 总高 前悬 轴距 后悬
小客车 6 1.8 2 0.8 3.8 1.4
载重汽车 12 2.5 4 1.5 6.5 4
鞍式列车 16 2.5 4 1.2 4+8.8 2
  注:自行车的外廓尺寸采用宽0.75m,高2.00m。
2.0.2 计算行车速度
  各级公路的计算行车速度,应按表2.0.2的规定采用。
表2.0.2 各级公路计算行车速度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一 二 三 四
计算行车速度(km/h) 120 100 80 60 100 60 80 40 60 30 40 20
  高速公路一般选用120km/h的计算行车速度,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选用100km/h或80km/h的计算行车速度。对个别特殊困难路段,允许采用60km/h的计算行车速度,但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在平原微丘地区的一级、二级、***、四级公路的计算行车速度应分别采用表2.0.2所到100km/h、80km/h、60km/h、40km/h;山岭重丘地区的一级、二级、***、四级公路的计算行车速度分别采用表列60km/h、40km/h、30km/h、20km/h。
  按不同计算行车速度设计的各路段长度不宜过短,高速公路 不宜小于15km;一级、二级公路不宜小于10km。
  各级公路需要改变计算行车速度时,应设置过渡段。计算行车速度变更点的位置,应选择在驾驶人员能够明显判断路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行画速度的地点,如村镇、车站、交叉道口或地地形明显变化行处,并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2.0.3 公路用地
  新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高真深挖路段,为保证路基的稳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范围。
  公路用地还包括立体交叉、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公路养护管理及绿化和苗圃等工程的用地范围。
2.0.4 公路建筑限界
  公路建筑限界一般规定如图2.0.4。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侵入。
图中:W——行车道宽度,见第3.0.2条的规定;
   C——当计算行车速度等于或大于100km/h时为0.5m,小于100km/h时为0.25;
   S1——行车道左侧路缘带宽度,见第3.0.4条规定;
   S2——行车道右侧路缘带宽度,见第3.0.5条规定;
 M1,,见第3.0.4条规定;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当L≤1m时,E=L;当L>1m时,E=1m;
   H——净高,一条公路应用一个净高,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为5.0m,***、四级公路为4.5m;
   L1——左侧硬路肩宽度,见第3.0.5条规定;
   L2——右侧硬路肩或应急停车带宽度,见第3.0.5条及第3.0.6条规定;
   L——侧向宽度,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硬路肩宽度(L1或L2),


图2.0.4 建筑限界(尺寸单位:m)
其它各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宽度减去0.25m。
  注:①当桥梁、隧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大于侧向宽度时,建筑限界应包括所增加的宽度;
    ②人行道、自行车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其净高一般为2.5m。
2.0.5 抗震设防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8度、9度地区的公路工程,应进行抗震设计;基本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应进行专门研究;基本烈度为6度地区的公路工程,除特别规定者外,可采简易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