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09 05:39:15


  

石家庄市交通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法》、、、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执行标准。本执行标准分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养路费征稽管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公路管理

第一章

一、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占用公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含200平方米),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占用公路2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较轻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较重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7、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严重的,可以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擅自修建小桥或修建小型渡槽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修建中桥或修建中型渡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修建大桥或修建大型渡槽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擅自修建特大桥或修建特大型渡槽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架设、埋设管线、电缆50平方米以下的(含50平方米),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6、架设、埋设管线、电缆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架设、埋设管线、电缆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含200平方米),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8、架设、埋设管线、电缆2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情节较轻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行驶里程在500米以下的(含500米),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行驶里程在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含2000米),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行驶里程在2000米以上,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超限5%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做登记处理,一般不处罚。但对累计超限3次以上的(含3次),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2、超限5%以上30%以下的(含30%),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超限30%以上50%以下的(含50%),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超限50%以上80%以下的(含80%),可以处1000元罚款;
5、超限80%以上100%以下的(含100%),可以处2000元罚款;
6、对在执法人员对其查处时逃逸、超限100%以上或查处后二次拼装的,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恶意超限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恶意超限行为的,及时抄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损坏、移动、涂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测桩、界桩、护栏、标桩、护网等公路设施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损坏、移动检测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设施等公路设施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损坏、移动花草林木、养护设施、防护构造物、排水设施、专用房屋等公路设施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损坏、移动安全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等公路设施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取土、沤肥、烧荒、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种植农作物、占道经营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在路肩上行驶机动车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设置路障、减速带(器)以及排水、收费、通讯、监控等设施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4、利用公路交通标志、行道树、护栏、护网以及其他公路设施设置广告、招牌的,可以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5、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涵筑坝蓄水、设置闸门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设置停车场、洗车场、维修站(场)、加油站以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烧窑、制坯、挖沟引水的,可以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在桥梁、隧道、涵洞内铺设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有害液体输送管道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将三、四级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0、将一、二级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