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0-12-30 16:26:15


  根据江西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江西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81元

  2、 农民人均纯收入5789元

  3、 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9740元(2010年标准)

  4、 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532.66元(2010年标准)

  5、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58元/月(2010年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公式: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均日消费×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消费性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