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医疗事故三级丙等赔偿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5 03:45:15


  看病治疗是为了生命健康,如果因为医院的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院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简称为医疗损害责任。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其对应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那么2018医疗事故三级丙等赔偿计算标准?今天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2018医疗事故三级丙等赔偿计算标准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作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 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八)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计算,凭据支付。

  (九)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椐支付。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费等。

  二、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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