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7 03:30:15


广东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哪些规定?广东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哪些内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及人员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栏目为您提供广东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广东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哪些规定,想知道广东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在交通事故处理栏目。

?第一条 为正确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办法》和本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及人员发生交通事故,。
??
??第四条 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交通事故,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协助事故处理部门依照《办法》和本规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 受害者指认肇事嫌疑车辆或嫌疑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据。

??第六条 ,须开具暂扣证,期限不得超过20天。需要延期的,,可延长20天。对暂时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扣留期间的保管费用由车辆所有人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七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住院押金、手术费、治疗费和药费)由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及当事人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八条 医疗单位对因交通事故受伤者,应立即先行抢救治疗,后办理收费手续。凡延误诊治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

??第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的, 丧葬费由机动车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十条 ,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和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县的殡葬规定处理,丧葬费按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事故当事人已逃逸的,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不报案而私下协议,,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三条 在损害赔偿调解中,当事人(代理人)对自己提出的要求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

??第十四条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向驾驶员追偿垫付费用的事宜,不属调解范围。

??第十五条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但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提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

??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提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受伤者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应按公费医疗标准。伤者因伤势严重,需要到外地医疗的,应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擅自到外地医院治疗、使用自费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承担。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治疗,医院确认家属护理的,护理费用按每天不超过3人计算。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伤者在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由伤者负责。

??第二十条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Ⅰ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残疾者需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在本省选用国产普及型产品(不包括高级豪华型的电子器具)。配制残疾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除属于辅助劳作(手部)和代步(脚)功能器具外,其余均按一次性的配制计算费用。需要安装上、下假肢的伤者,自定残之年起,分别按18岁以下的,每两年更换一次; 18岁以上的,每4年更换一次(计至70岁止)的标准计算费用。

??第二十二条 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应当要求其公证。

??被抚养人属于无劳动能力的,女性应是年满55周岁以上,男性应是年满60周岁以上。因身体残疾或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书。年满16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或高等学校就读的,抚养至毕业止。

??第二十三条 非法占用道路堆放的物资、摆卖的商品以及搭棚被撞损坏的,家禽、猪、狗、羊在道路上被碰、压受伤或死亡的,不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交通事故造成现役军人、警察中属义务兵役制人员伤残或死亡的,其伤残生活补助费或死亡补偿费,按照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用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

??,须提交有关医疗证明,,医疗单位须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均须听从处理机关处理,不得借故提出无理要求。对于干扰现场勘查,进驻肇事单位寻衅闹事、故意刁难、无理取闹,非法扣留有关人员作人质,或扣车、物,哄抢、破坏公私财物,打骂、围攻肇事人员和交通管理人员及扰乱办公秩序、堵塞道路交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注册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1983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条例》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