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有何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6 18:33:15


交通事故处理有何新规定?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没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无需交警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要求交通事故处理的双方事故车辆快速撤离现场,以免造成道路交通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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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损失事故:鼓励双方当事人“私了”

  据市交警大队从事多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黄炳强介绍,,就是自行协商原则,说白了就是对那些没有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事故,财产损失可由双方当事人私了。在私了中,双方只要填写一份协议书,保险部门将予以认可。这在以前是不允许的,而现在,这种行为已经合法化了。当然,如果出现人员重大伤亡的事故,还得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在黄炳强看来,自行协商原则的实施体现了一种便民思想,因为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有自行处置的权利,同时又大大降低了交警部门的行政成本。他回忆说,以前,不论发生什么样的交通事故都要求交警在现场。有一次,他赶了几十公里路跑到与浦江交界的马岭村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结果只是两辆摩托车发生了一点磕碰,最后的赔偿额只是几十块钱,但交警部门前去处理的成本却高出许多倍。另外,自行协商原则还有利于事故车辆快速撤离现场,以免造成道路堵塞。如果当事人应撤离未撤离进而造成交通拥堵的,交警部门还将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事故认定复核:群众多了一条利益诉求渠道

  新规定指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经审查认为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前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认定持有异议的,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但成本高,时间也会拖得很长,而事故责任的认定复核,为广大老百姓提供了一条利益诉求的新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