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修正)

发布时间:2020-03-11 18:00:15



  颁布日期:1995-10-13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案;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五条 事故现场,在勘查和处理事故现场过程中,可以暂时封闭交通,封闭理由一旦消失,应立即恢复交通。
    第六条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现场勘查人员应责令并组织当事人迅速清理现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拖延不清理的,,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的五日内作出。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财产损失的评估,由估损机构进行,;但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评估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评估时应以事故发生地一般修复费用为准;不能修复的,其损失按折旧价计算。,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
    经定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有资格承修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厂家,有关部门不得强行指定。
    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评估和处理,按《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确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单据、证明。
、复印有关记录档案、资料、单据等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