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事故意见权威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4 09:41:15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目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的若干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该《意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能有效减少一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形成的有争议性的模糊地带,有利于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填补新旧法规过渡期空白

  据统计,去年广东省共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8000多宗。而全国去年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近10万人,广东省约占其中1/10。

  去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许多具体的制度均有了较大的改变,已实行多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由于法律规定多为规则性条文,有些配套的法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需要建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也尚未成立,因而在该法施行后,出现了一些的问题。

  鉴于此,,制定了该《意见》。从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交通事故认定、、民事责任承担、赔偿数额的确定及其他问题等6个方面,对法律、法规规定尚未明确的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事发去年5月后就可参照

  据悉,该《意见》具有一定的追溯效力。《意见》第38条规定,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可参照适用。,对该《意见》作出权威解读。

  交警处理事故应及时扣车

  《意见》第3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

  《意见》第4条:,,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权威解读: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证案件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意见》主要采取两大新的举措:,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二是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如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提供财产担保,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