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规范借用车辆肇事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30 14:59:15


作者:齐怀宽 发布时间:2007-01-17 09:04:10

  笔者对一些县(市)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借用车辆肇事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37%。如何处理该类案件,,司法解释。部分省、市高院根据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实际经验相继出台一些指导意见,主要有两大类:

  一、车辆所有人无过错担责。包括:1.车辆所有人承担完全连带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2.车辆所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出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没有过错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借用人死亡或者逃逸、无力承担赔偿等情形的,出借人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对不足部分赔偿数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车辆所有人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如:天津市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规定,出借行为无过错,但在借用人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有过错才担责。包括: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出借的是病车或将车借给没有驾驶资质的人,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它情况均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2.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意见》规定,借用车辆肇事,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在机动车管理或对借用人选任、监督上存在过错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而部分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又不尽一致,甚至有的意见完全相佐,法官在审理借用车辆肇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外省市当事人案件时常常感到无所适从。因此,,以使法官处理该类案件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有过错有责、无过错无责。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意见》中“借用车辆肇事,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在机动车管理或对借用人选任、监督上存在过错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更符合情理、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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