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创)

发布时间:2020-09-19 22:43:15


   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创)

原告许某诉称:双方自由恋爱结婚,生有一名男孩,现已十八岁。恋爱时感情还好,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被告成某收到民事诉状后,依法聘请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沈英华律师担任代理人。代理人经过调查得知,原告在起诉前已经单方处置了部分共有财产:1、取走了银行全部存款;2、将一部昌河牌汽车转让;3、带走了所有购买宅基地的证据。为此,,并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同意离婚;

二、如儿子考上大学,费用由双方分摊;

三、依法分割下列共有财产:其一,、方甲、方乙谈话笔录等,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有资金10万元购买了方甲承包的土地,属于双方共有,应当作价分割;其二、,证明原告在2008年4月19日从该银行提取并转移存款6万余元,属于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其三,原告已经当庭承认,其已擅自将被告名下的昌河牌汽车一辆出售给于某,得款3万元,属于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其四,住房一套约70平方米,同意赠给儿子结婚,店面二间,同意各得一间。

休庭数月后,,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开庭当日,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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