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过程的处理时限

发布时间:2019-08-12 05: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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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的处理时限

  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

  7、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逾期不办理的,,,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指定管辖,,并通知争议各方。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

  3、、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4、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

  5、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6、、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

  7、、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8、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9、、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0、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1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

  12、。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13、、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14、,、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