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20-08-28 04:39:15


  精神障碍者属于特殊的弱势群体,在社会上,可能会受到他人的歧视,然而,我们需要知道,精神障碍者也是同正常人一样,享有一些平等的权利和应遵守的义务。那么,本文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1、国家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是我国统一实施的、国家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精神障碍儿童及少年与正常儿童少年一样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精神障碍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格局是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特殊教育的形式从过去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的单一办学形式,转变为多种办学形式,为精神障碍儿童、少年入学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政府将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如社区教育、送教上门、跨区域招生、建立专门学校、建设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等形式,解决精神障碍儿童、少年就学的实际困难,保障其按时接受教育。

  2、国家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依法享有劳动就业权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依照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走入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劳动。

  3、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优惠政策

  2007年《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具体税收优惠办法。根据这一规定,对安置精神残疾人的单位,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企业所得税方面,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精神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规定 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如何评定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三、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精神障碍患者享有教育权、劳动就业权以及就业的优惠政策,如果违反治安管理或是刑法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