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快起来

发布时间:2019-08-25 08:17:15


  认定责任

  快速撤离现场

  陈先生在宝山南路冶金厅门口左转时,和一辆直行车辆相挂。陈先生把车停下就和对方当事人开始理论,你一句我一句没完没了,小小事故,一直拖到交警出现为止。如此事故场景,在贵阳并不少见。

  10月13日上午,贵阳市花溪大道发生一起轻微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双方均不愿快速撤离现场,导致其后车辆出现严重缓行,堵塞的车流从烂泥沟路口排行至蔡冲路口,堵车近2个小时。

  根据10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这样的事故应该在两分钟之内就能解决。

  据贵阳市交警支队有关人士介绍,按照《办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出现追尾、逆行、倒车、停车时未挂低速挡、未拉驻车制动,导致车辆滑行;开关车门;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让行的事故情况,即可以认定为全部责任,除此之外的交通事故形态,都属于同等责任的范畴。

  “这样规定很生动说明了一个问题,即轻微交通事故仅存在三种事故责任形态,即无责、全责和同责,这样的划分方式,简单明了,没有主次责任之分,司机可以马上认定事故,便于当事人双方立即撤离现场,保险公司方面的具体理赔程序方面也得到了极大地简化,就算勘验人员不到现场,都能进行理赔”,该人士说,按此规定事故双方已经清晰的划分责任,无必要堵在现场,争个面红耳赤,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

  该人士说,不过轻微事故发生后,还是有几种情况不能由司机认定责任。必须要立即通知交警到现场处理事故。

  这三种情况包括:车辆无牌、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人饮酒。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把车停靠路边,等候交警处理,这几种情况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没有在贵阳市投保交强险;一方逃逸的。这是因为这些情况的交通事故,事故情况比较复杂或者存在当事人双方恶意或故意行为,不便于快速处理和快速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