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08 00:27:15


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作为判断责任人的标准,责任人被称作机动车运行的保有人。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地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利益。 对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判断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化。对于运行支配应当采用广义的理解,即不仅包括自己现实地对机动车的控制,也包括通过他人对机动车进行控制,如通过雇佣他人作为驾驶人对机动车予以控制。运行利益归属的判断则更加困难。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希腊的判断标准,将能够独立决定机动车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的人作为运行利益归属人,认定能够独立决定机动车使用方式和用途的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意志对机动车予以使用获得了运行利益。这并非一种投机取巧的回避,而是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判断,每个人作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当他能够不受他人限制独立地实现自己的意志时,法律认定该行为能够为其带来利益,这也是私法自治的精髓所在。因此,能够独立决定机动车的使用方式和用途,实现自己意志的人,是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人。对于机动车所有人令机动车驾驶人为其朋友无偿搬运物品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学者认为,这里的运行利益归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朋友,并进而认为本案中对于保有人无法予以确切判断。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独立决定机动车的使用方式和用途,通过机动车的运行实现自己的意志,应当作为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人,只是这种利益的形式比较特殊而已。而且他通过驾驶人获得对于机动车的支配,符合保有人的二元标准,是保有人,应当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与此类似的是商场免费为顾客运送大件物品的行为,虽然商场没有从运行活动中获得对价,机动车运行的受益人是顾客,但是仍应当认为商场是机动车运行的保有人,应当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因此,我们认为,保有人是对于机动车的某次运行具有支配力,并且通过独立决定机动车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给自己带来运行利益的人。 " target="_blank" title="">维权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awyerw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