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伪造病历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9-08-17 03:55:15


  在医院进行就诊的时候,我们都可以看到有一个病历,对于这样的本子来说,记录的是患者的生病情况,但是有的也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开出一些假的病历,其实这样是违背一定的职业道德的,但是有这样的行为就会有相应的处罚,这样就可以对有关的机构进行处罚。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同来了解医疗机构伪造病历的处罚

  一、医疗机构伪造病历的处罚

  其一是行政处罚的责任: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涂改病例行为破坏了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不管其涂改病历的目的是什么,医方都应当都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前者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这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做出的处罚。后者规定主要针对执业医师个人的处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于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其二是刑事处罚的责任:

  涂改病历不仅是违反卫生行政法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其涂改目的是隐匿患者诊治的真实情况或者掩盖其失误,就可涉嫌刑法上的伪证罪;如果其单位管理人涉嫌指使、帮助当事人涂改病历,就可以被人认定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可能因此被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

  1、: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伪证罪)

  2、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疗事故罪)

  3、、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如果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医护人员的话,其涂改病历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隐匿罪证”,如此以来,涂改病例要冒承担刑事处罚的风险就大大增加了。

  其三是民事赔偿的责任:

  涂改病历的医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那种认为只要涂改病历,医方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看法是错误的。因为民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损失,如果涂改病历没有给病人造成损失,也就没有赔偿的依据。涂改病历行为在什么情况下要负民事赔偿?目前在医疗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病方对涂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进而否定病历的证据作用,一旦这种主张被法官采纳的话,医方就会失去举证机会,导致举证不能,医方会因此在诉讼中败诉,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现存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涂改病历的行政或刑事处罚责任,但没有也不可能规定病历涂改必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说,医方承担涂改病历行为所致民事责任的前提只能是涂改行为导致病历内容失真而丧失其证据作用,致使医方在医疗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离开这个前提,就没有让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病历真实性认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首先,明确医疗纠纷中病历真实性认定的基本原则。

  1、举证责任衡平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这种举证责任受到医患双方在病历材料和医学知识占有不平衡的影响。

  2、综合印证原则。病历材料是按照一定规则形成、富有逻辑、前后相互印证、对患者实施诊疗全过程的专业性记录,伪造、篡改、后补、隐匿部分病历材料都会造成前后记录矛盾、违反逻辑常识等病历问题。法官判断证据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主观对客观的认识过程,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需要依据诚信原则、逻辑和经验法则加以判断。

  其次,明确法官在认定病历真实性中的基本规则。

  1、区分病历瑕疵类型。在认定病历瑕疵是否属于伪造篡改之前,面对当事人提出的各项瑕疵疑点,应先合理区分瑕疵所属的不同类型,提前对其分类、筛选,做出初步认定。

  2、判断与核心问题的关联程度。并非存在病历瑕疵即可否定病历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况需要进行文检鉴定确认,但文检鉴定之前应当对病历瑕疵与本案争点问题的关联性做必要分析,并征询相关专家及鉴定机构的意见。

  三、住院病历保存多少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医疗机构伪造病历的处罚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伪造病历,这样的行为我们主要就是看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伪造病历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一些比较轻微的话,那么需要承担的责任就会相对来说要少些。这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