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责任没有认定的交通事故诉讼中责任的分配

发布时间:2019-08-30 19:44:15


就交警部门出具了明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来说,审判中对损失赔偿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按照交警部门的认定为依据,对此,已经基本形成惯例,也得到广泛认同。但是,在交警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如果“一刀切”地在肇事双方间“对半开”责任,则未免有机械和武断之弊,未能体现司法的独立性和能动性。下面试以笔者刚一审结案的一个案件为例解说如下。

案情基本情况是:作为原告的我方骑摩托车,在市郊一路口和一辆轿车垂直相撞,原告右腿受伤致九级伤残。事发后交警赶到,但因事发路口没有摄像头,也没有证人,故交警最终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事故证明。双方协商无果,。

庭审中,为了争取说服法庭按照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分配双方责任,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我方以充分的证据证明了以下几方面事实,以求法庭推定对方存在重大过错从而对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对方行驶于支路而我方在主干道;对方是驾驶学校的教练员驾驶着教练车,我方是摩托车;对方道路双向都有限速标志而我方没有,摩托车被撞出28米远所以可以推断轿车速度极快;对方是事发地邻村人对路况熟悉而我方是外来人员偶尔路过。除了对几个具体数据提出异议外,被告方没有提出其他抗辩意见,也未作任何举证。但是,法庭一审判决书对我方的以上阐述还是以“均无法证明被告存在违反信号灯行驶的行为”而“不予采纳”,对交强险赔偿后的损失,肇事双方“对半开”。

,如果从保守主义的角度理解,也无可厚非,毕竟,对事实部分没有了基础性依据,,在肇事双方责任划分上出现“一多一少”的话,有“错上加错”的可能。但是,深入细究一下的话,这种简单化的思路会导致以下问题:如果一定以“谁违反信号灯行为”为分配事故责任依据的话,则在类似本案的情形即安装有交通信号灯但没有摄像头的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很有可能面临简单化的将事故责任“对半开”的结局,因为,要以其他证据强有力地证明究竟谁“闯红灯”难度很大。但从统计学的角度就客观事实层面而言,这种交通事故中的肇事双方责任对等的情形并不是常态,相反,责任“一多一少”的情形是多数。也就是说,责任“对半开”的处理方法在多数情况下并不符合客观事实,并不能达到保守理念主导下欲求“少犯错误”的主管愿望。在这种应当充分发挥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能动性的情形下,。

从诉讼证据的角度而言,那些在如果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的情形下足以证明肇事另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各类证据变得毫无证明价值,也就是说,事发时的客观交通事实没有被录像,成为了凌驾于其上并否定所有这些证据的“无形杀手”,原告或被告事实上被剥夺了很多实质性诉讼权利。总之,在这一环节上,、独立性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注脚。。

对此,笔者提出代理上述案件时采用的侵权过错责任模式,以求教于大家:即接受事故责任已经无法证明的客观事实,并将其从认定肇事双方责任的诸多参考因素中“剔除”,操作意义上就是说把这一事发路口视为本就没有安装交通信号灯。“卸下”了这一“枷锁”,对认定肇事双方的过错责任就会出现豁然开朗的局面,即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直接认定双方的过错责任,再据以划分事故损失的承担比例。

“一刀切”地实行责任“对半开”的思路,是以交通事故当时的客观事实无法复原这一事实为由,将诉讼双方的诉讼权利止步于此,彻底抑制了当事双方其他诉讼资源的发掘和利用;而这种侵权过错归责模式,则给肇事双方重新确立了一个诉讼的“原点”,有利于发挥当事双方和司法机构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恢复了诉讼本应有的对抗体制,对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

作者:杨红良律师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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