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场协议能否再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5 07:20:15


   交通事故当场协议能否再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2007年7月中旬,一辆电力工程车与王先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王先生的摩托车损坏,王先生身体没有明显异常,在交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按照协议,工程车一方给付王先生300元,其他责任自负。可在事故当天晚上,王先生将摩托车运回家时,既站不起来,又感觉头晕、恶心,并频繁呕吐,不得不入院治疗。 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伴枕部头皮下血肿、腿骨骨折。为此,王先生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共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12053.40元。 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对方说已经达成协议,并且当时王先生还能自如行走,对王先生发生的医疗费等不予赔偿。 王先生没有办法,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本案实质上涉及当事人对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问题。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由于特殊事由,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享有撤销权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当事人约定“一次性处理结案”的合同,在下列情况下仍然是可以撤销的: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3、显失公平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绝对无效,也不是绝对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使合同效力状态尽快确定下来,法律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规定了相应期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计算。 本案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发现王先生有不良症状,对方与王先生达成的“其他责任自负”之调解协议显属重大误解,,要求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