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再遇医疗事故 医院担责30%

发布时间:2019-08-24 22:35:15


   “在交通事故中侥幸存活,但进入医院后再一次遭受医疗事故”。莱阳的尹先生因车祸导致右下肢受伤,被送到当地医院救治,不过医院在给他治疗的时候出现了差错,导致尹先生骨折不能愈合,无奈只能再次手术,并造成尹先生右腿肌肉萎缩、患下肢比左下肢短3㎝的严重后果。日前,:判决莱阳市某医院赔偿尹先生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1778元,诉讼费用由医院承担。

  2006年9月4日,尹先生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下肢肿痛、活动受限,尹先生被送到莱阳某医院处住院治疗2天,但由于莱阳某医院在手术中存在过错,造成尹先生右腿肌肉萎缩,该医疗差错被山东省医学会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尹先生因为莱阳某医院手术不当术后刀伤感染,于2006年9月6日在莱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5天。因术后一年尹先生肌肉萎缩、右下肢缩短,于2007年8月23日在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21天;于2007年11月2日在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44天,进行第二次接骨手术;于2008年10月22日在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22天,进行内固定取出术。

  关于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不成,无奈,尹先生一纸诉状,。诉讼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分析认为:1、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1)术前查体不全面,对患者病情估计不足;2)术中锁钉困难而未能植入远端锁钉,内固定不牢固,术后亦未能及时告知患方。2、患者病情较为复杂,术中发现血管破裂,患者失血过多,增加了手术难度。3、患者骨折不愈合进行二次手术与医方上述医疗过失行为及其病情的复杂性存在因果关系。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尹先生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送到莱阳某医院处住院治疗,莱阳某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尹先生实施符合医疗规范的诊断治疗,但莱阳某医院在给尹先生医疗过程中,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认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故莱阳某医院应当依法在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对尹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尹先生既有交通事故受伤需要治疗,又有莱阳某医院的医疗事故行为,后根据尹先生要求出院,转入莱阳市中医医院继续治疗,并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故莱阳某医院应对尹先生在莱阳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在莱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以及尹先生在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费用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上述三方面的因素,。据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