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车”“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10 12:06:1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无偿搭车 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