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

发布时间:2019-08-06 15:21:15


最高人民法院明传

(法(民一)明传(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一庭:

   现将我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的(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转发给你院。

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请参照执行

   附:(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2006)民一他字第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浙法民一他字第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楼棕荣、吴林宵、楼超建、张伏莲、邱朝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