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车辆未过户 事故由受赠人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6-08 11:21:15


  赠与车辆未过户 事故由受赠人承担责任

  派出所将车辆赠送给了张必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原告的损失4万余元,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原告王世哲、肖藕珍夫妇系泾县云岭镇河沿村村民,2005年2月22日18时50分,河沿村村民张必新酒后驾驶一辆切诺基牌越野客车载着原告的女儿王某某等6人由泾县章渡镇驶往安徽铜陵市。途经泾县X062线10KM+980M处,因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弯道行驶时操作不当,客车翻入公路右坎下,致原告的女儿王某某、外孙女马某某死亡。经泾县公安部门认定,汪必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5月9日,交通肇事罪缓刑5年。


  


   另查明,,至事故发生时该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王某某的丈夫马某已与汪必新达成了其应得部分的赔偿协议并实际获得了赔偿,但二原告却未能得到应得的赔偿。今年7月,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被告汪必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原告之女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二原告应获得的赔偿款是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24993元,生活费11791元。由于二原告女儿的死亡对他们精神打击较大,据此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该车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汪必新,,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该车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时起已转由被告汪必新承担,,不予支持。综上,,驳回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