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车上责任险

发布时间:2019-08-30 13:05:15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