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上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主管人员被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9-08-07 05:57:15


   来源:劳动午报  

   午报讯 近日,。车主张某虽然不是直接肇事司机,但因其指使司机韩某驾驶公司无牌照清障车的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缓刑一年。

   ,车主张某系河北某公司负责人。2009年6月25日晚8时许,张某指使单位司机韩某驾驶无牌照清障车,到延庆县张山营京银路新线为他人拖拽事故车。在驾驶过程中,司机韩某所驾驶的清障车与黄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黄某及其同乘的妻子韦某当场死亡,以及韩某的乘车人刘某和黄某的乘车人王某均为轻伤(偏重)。经认定,韩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韩某逃逸,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车主张某与两名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同意一次性支付37万元。,张某将上述款项全部赔付到位。

   根据我国《刑法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主管人员虽不是直接肇事司机,但其也要对自己指使员工违章驾驶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也要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案鉴于被告人张某作为单位负责人,能够按照协议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到位,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张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