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故致伤亡 汽车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2-26 21:32:15


  遇事故安全气囊未打开造成伤亡 汽车生产经销商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发生严重碰撞时,车上的安全气囊未打开,造成车内人员一死三伤。9月19日,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卢某损失239504.7元,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9月30日,卢某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轿车一辆,价税合计95600元,车辆前方配置两个安全气囊。今年4月27日下午,卢某酒后驾驶该轿车(内载刘某、季某、谢某)行驶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驶入路外,撞到路东房屋,造成副驾驶座刘某因重型胸腔脏器损伤而当场死亡,卢某、季某、谢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该车前方装置的两个安全气囊均未打开。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给卢某造成各种经济损失266116.34元。

  事后,卢某以汽车安全气囊存在明显质量缺陷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因刘某死亡、季某等人受重伤给自己造成经济及精神损失40万元,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刘某死亡、卢某等人受伤的后果与安全气囊未打开存在民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对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的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邹 旭 王 峰)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的发生,使机动车生产者和购买者越来越注重安全保障性能,安全气囊是汽车设计上的一种具有保护功能的装置,安全气囊的保护功能应在一定条件下发挥作用,安全气囊的安装应用给驾驶员和乘车人带来更安全的保障,增强了安全信心。

  本案原告卢某购买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销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该车前方装置的两个安全气囊客观上均未打开,在事故中没有发挥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刘某死亡、卢某受伤的后果与安全气囊未打开存在民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没有要求原告对缺陷产品的原因及技术层面的问题举证,被告没有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证明,应当视为车辆配置的安全气囊系统存在质量缺陷,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对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的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