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交通事故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5 19:50:15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中,根据当事人对发生事故的作用大小,可以将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和同等责任。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各种情形。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2、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