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划分 车主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4 22:30:15


  村民搭乘同村村民的摩托车前去做工,在半途遭遇车祸,由于车主未能及时报警导致现场被破坏,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所受各项损失共计项损失3W元。2011年9月19日,,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5237.2元,两肇事车主交强险范围外各承担50%的责任。

  2011年5月4日,原告李某搭乘被告刘某通摩托车前去做工,途径一山坡时与被告张某驾面的车发生刮碰,导致原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双方均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发现场被破坏,无法做出事故认定。,。

,被告刘某通和被告张某在途经山坡时,由于路况特殊,两被告疏于注意交通安全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的事实。两被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未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被告刘某通、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