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小区内被车撞伤 监护人被判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9-08-19 13:18:15


  近日,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骑车人被告小王承担70%责任,赔偿原告小琪(化名)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26.29元,受害人小琪父母未尽监护职责也应承担30%责任。

  案情

  2009年8月的一天傍晚,年仅5岁的小琪在蚌埠市长乐路某小区其所居住的楼梯口处的路面,与小王所骑的助力燃油车相撞。小琪母亲李某在家得知后,即来到事发现场,与小王等人一起将小琪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小琪­脑外伤,头皮血肿,住院治疗5天,小王支付全部医药费947.38元。小琪出院后,其母亲李某认为小琪在楼梯口处玩耍被撞,责任全在被告小王,遂起诉要求小王赔偿小琪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在小区内骑助力燃油车在遇到前方有危险时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将原告撞倒受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原告未尽到照顾和监护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