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撞上电动车 负同等责任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04 13:13:15


  2011年8月30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财保公司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杜军文34531.90元,原告杜军文与环境公司(反诉原告)各负担原告杜军文各项损失1740元,各负担环境公司车损等6184.87元,原告杜军文返还被告许保国医疗费5900元。

,2011年4月16日晚上20时许,被告许保国驾驶面包车途经丰城荣塘镇荣塘桥附近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杜军文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杜军文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尔后,原告杜军文被送往医院治疗。2011年4月27日,丰城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许保国与原告杜军文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2011年5月17日,经法医鉴定,杜军文为十级伤残。肇事车所有人为被告环境公司,并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商业险。被告许保国系被告环境公司司机。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协议酿成纠纷。。审理中,被告环境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其财产损失。

,原告杜军文与被告许保国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许保国系被告环境公司司机,对被告许保国造成原告杜军文损害被告环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保公司对被告许保国造成原告杜军文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杜军文及反诉原告环境公司的诉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但赔偿金额应依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