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1 01:11:15


   第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罚;本办法没有明文规定予以处罚的,可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五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四)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十二个月以下;

    (五)没收违章物资。

    第四条 有下列违反车辆音响、灯光使用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

    (一)在禁止鸣喇叭的路段、区域、时间内鸣喇叭,或在市区使用高音喇叭的;

    (二)用喇叭叫人或鸣长音的;

    (三)夜间行车不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或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

    (四)转弯、调头、变换车道不开转向灯的。

    第五条 违反车辆载人、载物和乘车人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候乘公共汽车或其他通勤车,不听劝阻的;

    (二)骑自行车带人违反规定或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载人的;

    (三)机动车辆超额载人的;

    (四)车辆载物超长、超宽、超高未经许可或超重的;

    (五)车辆载物流漏、散落、飞扬车外的;

    (六)装载危险品违反规定的;

    (七)货运机动车载人违反规定的;

    (八)教练车载物或违反规定载人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停车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公共汽车、电车、长途客车不在规定的站点停车上下客的;

    (二)在禁止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的;

    (三)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车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标线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行人不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的;

    (二)骑坐或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在道路上玩耍、抛物或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四)车辆不按规定车道或跨车道行驶的;

    (五)遇停止信号超越停止线的;

    (六)机动车停放跨、压停车位标线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穿越红灯或不按箭头灯信号规定通行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的;

    (三)违反车道控制信号的。

    第九条 违反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

    (一)驾车未带驾驶证或行驶证的;

    (二)驾驶机动车应戴眼镜而未戴眼镜的;

    (三)驾驶机动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四)赤足或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五)地方驾驶员驾驶部队车辆,或部队驾驶员驾驶地方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的;

    (七)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八)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第十条 违反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带挂车的汽车或特种车辆的;

    (二)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的;

    (三)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也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学习驾驶员单独驾车的;

    (二)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伪造、涂改、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三)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或无驾驶证的人驾车的;

    (四)转借、挪用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二条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八项行为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九项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货运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漆车牌号码或单位名称的;

  (二)擅自安装或不按规定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三)车辆号牌残缺不全或字迹模糊不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