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2 18:5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今年来,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上涨,拉动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造成航空公司运输成本明显增加。为适当缓解航空公司成本增支压力、促进航空运输业健康发展,,决定在航空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有关部门出台扶持措施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基础上,自8月1日起恢复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国内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不含内地与香港、澳门航线)收取燃油附加,以航段为单位定额计收。

  二、根据近期航空煤油出厂价变动情况,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核定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

  三、燃油附加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项目代号“YQ”及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

  四、燃油附加执行期限暂定为200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

  五、,依法及时查处航空公司违反现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
二ΟΟ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