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9 17:4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全部企业,执行,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外,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4年度内按适用税率集中缴库。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如何交纳所得税问题另行明确。

  三、关于工业、供销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一)中国民航总局直属的工业企业、民航成都飞机维修工程公司、民航通信导航设备修造厂、民航徐州设备修造厂,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中国航空器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中国航空工程咨询公司,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四、除上述企业以外,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1994年度的所得税,暂由中国民航总局统一在北京集中缴库。

  五、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六、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以及有经营收入的经济组织如何交纳所得税问题将另行明确。

  七、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