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青藏铁路安全畅通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8-10 11:25:15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藏铁路是青藏两省区人民的经济线、幸福线和生命线。随着青藏铁路格拉段开通和西格段、兰青线改造,列车速度提高,运行密度加大。为确保青藏铁路安全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州(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政府有关部门、青藏铁路管理机构,,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铁路钢轨、路基、桥涵、隧道、通信、信号、电器等设施及建设物资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铁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铁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要及时修复被损坏的铁路防护设施,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三、为保障铁路设施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畅通,严禁在列车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利用铁路泄洪沟浇水灌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击打列车、关闭折角塞门、提拉车钩、钻车、扒车、跳车;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玩耍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它防护设施和标桩;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上的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从列车上抛扔杂物;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其它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四、严格执行《铁路安全运输保护条例》中关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和设置的规定。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等行为。

  五、铁路沿线各州(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把爱路护路责任和铁路沿线两侧的环保工作切实落实到村、户、人。

  六、铁路沿线的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强化对牲畜养殖户、机动车驾驶员及其它相关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教育,防止发生路外伤亡、机动车辆道口肇事和其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发生。严禁在铁路沿线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放牧,农牧民放养牲畜时,不得横穿铁路,必须从铁路部门设置的安全通道穿行。

  七、、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的监理、运输管理工作和对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发生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铁路线路附近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青藏铁路沿线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性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有关地区、部门和铁路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有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铁路管理机构、。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十、违反本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治安处罚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