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9-08-09 21:19:15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五日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除按《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均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处理。
  
第四条 
处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员,必须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培训考试合格后,。。
  
第五条 
县(市、,应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的刑事、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提出处理意见,填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须预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结案时按责任承担。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
  
第七条 
在本省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在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行政区域,由其分支机构在3000元以内预付。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由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经营的行政区域,。事故责任者被查获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责任者追回已预付的款项。
  
第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决定。对作出撤销决定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决定书》,内容包括撤销的理由和重新认定、重新评定决定。
  
第九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责任认定,自破案之日起,执行上述时限。
  
第十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其中对实习期驾驶员给予吊扣驾驶证处罚的,吊扣期满后重新核发驾驶证,其初次领证日期后延,后延时间为吊扣时间。
  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驾驶员,吊扣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考。
  
第十一条 
学习驾驶员在教练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学习驾驶员在非教练中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的,;有责任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应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参加;当事人不能参加的,可由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当事人已经死亡或无行为能力的,由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须有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书。参加调解的各方人员,均不得超过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