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法》第76条的几点看法

发布时间:2019-08-07 15:42:15


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道法》)生效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该法第76条争论颇大,主要认为该条规定不合情理。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呢?日前,《四川金融投资报》记者对我所蒲杰律师进行了专访,现刊登蒲杰律师的相关意见,请网友发表看法。  第二,非机动车、行人违章,本身就是“故意”行为。在学理上,普遍将“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后果。机动车和行人违章,在主观上不是“直接故意”就是“间接故意”,都预见到了自己的违章行为会发生交通损害的结果,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只要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行为违章,机动车驾驶人又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处置措施,交通事故损失也就是非机动车和行人故意造成。《道法》第76条一方面规定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另一方面又规定交通事故损失如由非机动车和行人故意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本身就是矛盾的,立法技术问题显而易见。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条文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