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局《关于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7 17:13:15


关于印发市局《关于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公发[2000]302号

、,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巡警总队联系。


                      二○○○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理本市非道路交通事故,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解释,现结合本市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非道路交通事故,、行人有关的交通事故。非正式道路主要包括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居(村)民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道路,厂矿企业的专用道路,以及市政建设过程中尚未竣工、尚未验收或者尚未命名的道路等。
  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非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三、非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二)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涉及外国国籍、,。
(三)涉及外国国籍、无国籍人员的一般事故、,由市局交巡警总队处理。
四、非道路交通事故管辖不明或者事故等级不明的,,并开展调查,待管辖确定或者事故等级明确后,移送有管辖权
五、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指定管辖。;。
六、,抢救伤员和财产,维护现场秩序,。
,。
七、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一般事故和重大、特大事故,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民警应当查明事故当事人的身份,制作陈述笔录,勘验事故痕迹和车辆,并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可以依法暂扣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
八、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在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原因调查结论,填写《非道路交通事故审批表》,在报请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当事人各方送达《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
九、当事人就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就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自行协商解决,并要求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调解的,事故处理部门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损害赔偿标准调解一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双方签订《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调解人员应予以见证。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事故处理部门不再进行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非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需要对非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刑事侦察部门处理。当事人是现役军人的,移送军队处理。
十二、,可以在接到《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十三、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核按照下列规定受理:
(一)轻微事故、、县局法制部门复核;
(二)重大事故、、外国国籍、无国籍人员的非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局交巡警总队复核。
复核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十四、、健全非道路交通事故受理登记制度,填写《非道路交通事故登记簿》、《非道路交通事故月报表》,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汇总统计。
十五、有关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业务书表,、县局按照附件样张自行印制。


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