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31 03:19:15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上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具体处罚规定:

1.冲红灯的罚款每次500元,一年内三次以上的每次罚1000元。

2.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3.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处两百元罚款: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4.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罚款100元

5.占用导流线行驶的;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罚款300元.

6.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处三百元罚款,一年内从第三次起罚五百元

7.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处三百元罚款.

8.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执行“快处快赔”,以至于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9.在快速路、高速路上若有下列四种情况也要被罚五百元: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一年内五次以上者每次扣证三个月。

1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扣证三个月;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还将对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11.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如果进入未设公交专用道的高速公路行驶,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如果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