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方不用赔偿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1-05-13 02:05:15


  医疗费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整容费、残疾用具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提供住院期间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即可作为要求赔偿义务赔偿的依据。但是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况不予赔偿:1.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费用。2.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出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3.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4.治疗其他疾病的所支出的费用。5.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6.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要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对方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