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债权保全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9-08-12 00: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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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债权保全的规定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如果债权人债权关系,而且作为债务人的第三方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个人财产如何保全

民事诉讼法,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过你应该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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