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25 16: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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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一段时间以来,,包括调试设备、制定配套办法、工作制度措施、印制法律文书等,确保1月1日开始《条例》的顺利实施。

  31日,交警局就市民关心、关注的几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代驾,请先签协议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餐饮、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指派或者聘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为其服务对象提供机动车代理驾驶服务的,应当签订代驾协议,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代驾人应当谨慎驾驶,将服务对象安全送达目的地。代驾人在代驾期间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代驾人和服务单位应当依据代驾协议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餐饮、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签订代驾协议或者未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的,。

  解读:朋友聚会难免喝高,喝高了千万不能开车。市民朋友也经常可以收到某某代驾的卡片。从1月1日起,在请人代驾之前一定要先办手续。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代驾服务的,一定要通过酒楼、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并且签订书面的代驾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交警提示:对于服务单位来说,从1月1日开始指派或者聘请人员提供代驾服务是法定义务(包括未签订代驾协议,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等),不履行要承担法律后果,将面临2000元的罚款处罚;作为代驾人应当具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资格,谨慎驾驶,对于代驾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样本见附件)

  校车,请系好“安全带”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校车应当在所有座位上安装安全带,乘坐校车的学生应当系安全带。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安装安全带的,;拒不改正的,对校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五千元罚款。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对校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解读:保障广大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我们一贯重视的一个方面,深圳于2006年4月13日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6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比较健全、规范的校车地方规章,经过多年来的实践检验,在保障学生安全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由于乘坐校车的是未成年人,为充分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管理条例》从细节方面进一步作了规定:校车应当在所有座位上安装安全带,乘坐校车的学生应当系安全带。不按规定安装安全带的,;拒不改正的,对校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