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10 17:34:15


  核心内容: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8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措和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全面规范云南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保护。编辑为您整理该条例的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