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几个法律问题的浅析

发布时间:2019-12-30 09:17:15


论文摘要: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或资格的刑罚的总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剥夺一些司机驾驶车辆的权利,有一定的预防交通犯罪的意义,但也出现了新的问题。肇事后逃逸终身禁驾,但还有一些原因导致肇事司机逃逸,给交通肇事的处理带来困难。所以,在对交通肇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问题上我们一方面要使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使它用与合适的人群;另一方面要使它的弊端最小化。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新的归责原则体系,但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存在有一定的法律冲突。

关键词:资格刑 禁止从业 肇事逃逸 归责原则 法律冲突

,它在交通管理、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处理交通事故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它较之旧的交通安全法规,出现了不少新措施、新原则,所以也引起了一些新的争论和见解。下面我谈谈我个人对它的一些问题的浅显观点。
一、剥夺资格权的问题
1、资格与资格刑
资格有两种意思:一、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二、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份。在这里我们就是说前一种。要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我们就必须具备驾驶车辆的先决条件,驾驶的资格。而这一先决条件在全世界都一样,那就是我们要有自己合法的驾驶证。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资格刑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它包括了某一刑种的共性,这类的刑罚方法是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利或资格为内容的。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或资格的刑罚的总称。
在《资格刑研究》中关于资格刑立法是这样说的:“一般认为,对从事特种职业者,如医生、律师、司机等在职业上之犯罪,剥夺继续其职业资格,可以避免在职业上再犯同类之犯罪。”
可以看出,剥夺资格一定程度就是禁止从业。禁止从业,是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职业的权利,它一般是指禁止从事与所实施的犯罪有紧密联系的职业。
2、
,饮酒后驾车的,处暂扣驾驶证及罚金,而醉酒驾车的除暂扣驾驶证及罚金外还要拘留。一年内有醉酒驾车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人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及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情节之一的,处罚金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我国的《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是这样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剥夺一些司机驾驶车辆的权利。包括禁止驾驶,吊销驾驶证或禁止颁发驾驶证。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个人拥有一辆甚至几辆车都是司空见惯的事。个人参与交通的机会很多很多,于是,利用交通工具来实施犯罪或发生在交通工具运输过程中的犯罪时有发生。而禁止驾驶或吊销驾驶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能预防这类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