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0-10-19 00:48:15


  

作者:李统才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明确了我国现行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解决损害赔偿采用过失相抵原则,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但该条对过失相抵原则的表述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一、过错推定原则与过失相抵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在民事责任领域中运用的概念,它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案件的需要,由审判人员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亦说明了过错推定增大了受害人要求获得赔偿的成功机会,是有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这种归责原则是以扩大法律救济为宗旨,这是与实际立法相吻合的。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场合,受到损害者,即受害人也有过失时,。过失相抵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实现公平的手段。但应指出的是,如果受害者的过失非常轻微,或者受害者的过失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时就不应进行过失相抵。同时,在进行过失相抵时,还要考虑到注意义务的轻重,双方过失的大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现实社会中具体的公平。

应当指出,过错推定原则解决的是确认加害者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而过失相抵原则解决的是损害赔偿额多寡的问题。认定责任的有无与确定赔偿范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淆。

二、适用该条时存在的问题

1、适用对象没有具体化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具体分类,由于70岁以上的老人、10岁以下的儿童及残疾人行动不敏捷、注意能力和应变能力不足,难以躲避突发危险,该条将残疾人、老人和儿童等同视之,无法体现法律对弱者的特殊保护。

2、没有确定过失相抵的范围。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由于没有明确过失相抵的范围,审判实务中便对受害人的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一概予以相抵,健康权应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3、对适用过失相抵未予限制

过错推定原则的本意在保护受害人,加害人纵无过失也应对损害负责。《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加害人主张适用过失相抵应限于受害人何种程度的过失未予规定,。

4、没有确定过失相抵的幅度

在交通法律关系中,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稍有疏忽将会付出生命的代价。《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没有确定过失相抵的幅度,审判实务中将一抵到底,无法真正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三、建议

, 建议解释《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应明确:1、对弱者予以特殊保护,将残疾人、老人和儿童排除在过失相抵的对象之外;2、明确受害人的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继续治疗费、丧葬费不属过失相抵的范围,;3、在适用过失相抵时,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所应斟酌的受害人的过失,限于重大过失,;4、确定过失相抵的最高幅度不能超过70%,以真正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作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