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21 13:18:15


  核心内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在2014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正。该条例规定四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还有对违法停车的处罚等内容。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4年10月30日修正)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 。

  第六条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