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管辖权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1-03-07 01:52:15


  现今,民间借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后第二大民事纠纷类型,虽然民间借贷弥补了正规金融的缺位问题,支持了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繁荣发展,但由于民间借贷发展中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由此酿成许多纠纷,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民间借贷管辖权的确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管辖权的确定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

,置于二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此,原告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起诉”,,。

  2、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案件中所谓的“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种情况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

  二、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如何写

  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村x栋x号,身份证号:xxx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xx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xx区xx店南村。

  法定代表人:阎某,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与与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中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中xx有限公司起诉时,未能提供书面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和履行的基本事实,其提供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凭条2张、转账支票2张(复印件),能够证明其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的形式向苏某转款的事实,证明其对本案有诉的利益,但并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和用途为借款。被申请人提供的还款的收条,只能体现出代为还款的意思,但不能直接证明xx有还款的意思,更不能证明该还款的性质为借款还款。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贷关系不成立。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为维护申请人的诉讼利益,、《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二十三条、,望予以支持。

  此致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民间借贷管辖权的确定”的相关知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